清朝道光二十年(1840年)阴历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府审理蔡世德财产纠纷案。据蔡世德等人的供词,道光十五年(1835年)九月初二,他将部分地产卖与堂弟蔡世薰,约定价银三百九十两,当场交付定银二百两。由于此款不足以偿还自己欠下的债务,世德又要把田业全部卖给世薰,世薰不允,于是世德赴璧山县告状,经过几次审讯,最终由于世薰无力承买,知县断令世德还给世薰定银二百两,实际上世德只缴银五十两给世薰。
道光十六年(1836年)九月,世德又将一半田产卖给亲弟世臣,世臣付清了实价银七百五十两,但契约上写的却是一千一百两,其中三百五十两是浮价(名义上的价格)银,目的是盼日后世薰能以此一千一百两的价格从世臣手中买去这一部分地产。世薰不仅坚持不买,还屡次向世德催缴定银,世德没钱,就耍赖向胞弟世臣讨要名义上的三百五十两“浮价银”,世臣因此向璧山县控告,知县判令不给。
在此期间,世德的佃户朱访朋向世德长子启坤追讨蔡家所欠“押佃银”五十两,启坤因叔叔世臣不肯出“浮价银”而气愤难平,就在世臣宅后自缢身死,家人报璧山县查验尸身。所谓“押佃银”,是防止佃农欠租的制度,佃农如欠租,地主就在押金中扣除。押金无利息,退佃时归还佃农。
为了筹措打官司费用,世德还在吴合兴名下借银六十两,据吴合兴口供,“小的怕他日后措还不齐,浮(虚)写一百二十两借字”,之后世德只还了三十两。又因家里日用匮乏,世德、启开父子领人在世薰佃户赖四仓库内挑出世薰寄存的十四石粮食。
世薰三番五次在璧山县告状催世德缴纳欠款,世臣又不肯向世德支付浮价银两,且由重庆府上诉到四川省负责司法的提刑按察使,世德也不甘示弱,拦四川总督的轿子越级告状,总督批示由重庆府提当事人及证人,结果认定世德不应无理取闹,牵累无辜,于是将世德、启开父子“掌责锁押”,即打手心并监禁。
经重庆府审断,世德承诺:“小的情甘把业大半股扫卖(全卖)与世臣、世薰分买;所欠世薰前欠银一百五十两,按月一分行息(支付利息);抢挑谷十四石照市合价,均准田价内扣除,所欠朱访朋押佃银五十两,俟收世臣前欠银缴给;下欠吴合兴银三十两,秋收酌量措还。小的们情甘先行具结备案,回(璧山)县交明界址,照算收领田价,不得翻异(翻供)只求详覆(上司核准)就是。”
同时,重庆府还就本案认定:璧山县差役吕胜、陈奇、李芳并未在办案过程中勒索当事人钱财;吴合兴因在借据中把六十两借款写作一百二十两而被“掌责”;世臣承买蔡世德田业的中人袁文炳也被认定并未像世德指控的那样唆使世臣告状;赖四供称蔡启开率领多人,两次共挑去谷物十四石;世臣以实价银七百五十两购买其兄世德田产,有蔡世极、张家龙、唐宗显为证。
从1835年到1840年,蔡世德先后卖地给堂弟与亲弟,又为土地买卖而打官司,从璧山县直打到四川总督,最后由重庆府结案。五年的时间里,还发生了儿子启坤因被佃户逼还“押佃银”而到世臣后宅自杀的惨剧,最终以卖掉自己所有地产告终。从当事人和证人的供词来看,世德似乎一开始就是因欠人巨额债务而被迫卖地,卖地过程中还有图赖堂弟乃至亲弟的情况发生。这个在自家人中间发生的买卖与相关纠纷耗时五年,直到四川总督命重庆府审理才结案,其间世德还不得不为告状而借贷。此案多少让我们瞥见清朝后期,小民日常生活风平浪静中骤兴的波澜。
重庆府在道光年间多次给本府及下属各县官员发布“札”文,告诫官员审理民间产业纠纷时注意公平裁判,不得偏袒。因为重庆府所属地区常有强买强卖的事情,有时其实是穷人强卖,而“地方牧令,动存济急怜贫民之忿,每劝富户多出钱财,以为息事之计,讵(岂)知富民之恶气未舒,贫民之刁风愈长,寻衅滋闹,酿成命案”。本案蔡世德基本属于强卖,其子启坤在被佃户朱访朋逼还“押佃银”的情况下却泄愤于叔叔世臣。因为世臣不肯付本来就不属于实际卖价的三百五十两“浮价银”,结果启坤就吊死在叔叔的房子后面。
儒家将受理案件粗略分为“财产细故(琐事)”与“命盗重案”两大类。对于后者尤为重视,有严格的办案程序:一经得到报告,知县需要在第一时间带着仵作赶赴现场。“人命关天”的信念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生物伦理为没有人格概念的传统中国提供了不亚于人权观念的价值标准。哪怕是平民百姓被人杀死,也必牵动政府。通常情况下,从知县到皇帝的整个体系会把死因查个水落石出,并最终由皇帝批准凶手的死刑,让死者的生命因为凶手抵命而得到尊重。即使是自杀,就像本案启坤的情形,官府也必须“验明”。
同时,本案蔡世德的地产买卖,作为“财产细故”,政府其实也并未含糊,弄清了各当事人和证人在本案的角色及属于他们的财产份额、钱财数额,其审断结果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正如前引重庆府的“札”文所言:“民间买卖田产,原宜公平交易,亦宜两厢情愿。”重庆府在裁判中试图不偏不倚,不因贫富而有所不同。即使是富户,重庆府也不同意官员让其破财消灾,为息事宁人而让其多出钱财,因“富人为天地间之(元)气,邻里多有其人,缓急亦可相济,切勿听其视富为仇,任意剥削,同归于尽,益窘生计也”。政府不打算通过司法劫富济贫,一则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二来有“同归于尽”的危险,仅当富人未被不公平的交易盘剥、不公正的司法剥夺,才能因其保有财富而在邻里穷急之时伸出援助之手。为富不仁固有其人,富而有礼亦不乏其人。是否行善,要让富人有自主决定的空间,不必通过司法替富人施舍。
(文章节选自张守东《传统中国法叙事》,东方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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