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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何为
发布时间:2024-01-02

曾衍东(1750年-1830年)曾任湖北江夏与巴东县令,其笔记小说《小豆棚》记载浙江湖州有位传奇女律师,号称“疙瘩老娘”,尽管未曾留下名姓,但时至今日也是一位令人津津乐道的人物,因其“能刀笔,为讼师,远近皆耳(闻)其名。凡有大讼(案)久年不结者,凭其一字数笔,皆可挽折,虽百喙不能置辩”。作为女性,又是民间“非法讼师”(律师),能在字数限定为300字左右的状纸中凭三言两语替客户赢得官府的胜诉判决,让对方无可辩驳,可以说她在法律与语言两方面功力非凡。曾氏笔记讲了关于她的三个简短故事,以下以其中两个为例,分析讼师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

湖州一富有人家,19岁的儿媳年轻守寡,想改嫁,公公不许。儿媳向疙瘩老娘求助,疙瘩老娘索取1600两银子,状子起头16个字:“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状子要害就在此16字,可以说,这1600两银子为这16字就值:一个字100两银子!关于银价,有一个参考值:在清朝,过失致人死亡,虽然无须负刑事责任,但要赔死者家属12.42两“烧埋银”,即丧葬费,不足13两银子。银价在清朝近三百年变化很大,但无论如何,1600两银子都是不小的数字。年轻寡妇乐意付出如此代价固然是她付得起,但也可看出女律师出色的状纸值这么多钱。

其实,女律师也仅仅是把年轻寡妇的处境说清了而已。16个字,完全都是事实描述,并无任何评论,也没引用法律,更未强求官府允许寡妇改嫁,但这个状子出色的地方恰恰在于它说的仅仅是事实,且全都是事实——本来官府也只需要当事人提供事实,依法裁判是官府的责任。

疙瘩老娘紧紧围绕事实,也仅仅陈述事实,虽未强求官府判寡妇改嫁,但状子陈述的事实所暗示的未来事态,会使官员自然地得出疙瘩老娘需要的判断:只有寡妇改嫁,才能逆转这一家三个成年人微妙而危险的处境。

按照清律,公公与儿媳、小叔子与嫂子之间自愿的性关系——“和奸”,均属十恶中的“内乱(亲属间违反儒家人伦的性关系)”,公公与儿媳处斩刑(刀砍使人身、首分离)、叔嫂处绞刑(用绳子等绞索使人窒息而死)。如此严重的刑罚,个中原因,诚如瞿同祖所言:“性的禁忌在父系家族团体以内是非常严格的,不但包括有血统关系的亲属,也包括血亲的配偶在内。历代法律对于这种乱伦的行为处分极重。汉律称之为禽兽行……我们晓得亲属间的杀伤罪尊卑长幼的处分不同,在‘奸非(不正当性关系)罪’则不分尊卑长幼,犯奸的双方处分完全相同,这是因为亲属间的性禁忌每一分子皆有遵守的义务,有犯同为淫乱,除强奸外,男女双方皆同坐(‘坐’即处罚)。”就是说,强奸之外的人身侵害行为,长辈或年长者在法律上会受到优待,即尊长侵犯卑幼处罚较轻,而卑幼侵犯尊长处罚较重。但在乱伦的事情上,尊长并不会受到优待。尊长需要在性关系方面与卑幼承担同等的责任,可见乱伦是比人身侵害更严重的罪行。因此,疙瘩老娘代理的改嫁案中,公公与儿媳有绝对不能发生性关系的同等责任。如果知县不判寡妇改嫁,那么辖区内可能滋生乱伦的死刑案,给他带来麻烦。

我相信清代笔记小说记载的许多案例都在某个时间、地点、某个人或某些人身上发生过,尽管记载中张冠李戴、偷梁换柱的事情并不少见。清末举人丁治棠(1837年-1902年)在其《仕隐斋涉笔》中记载的无名氏故事有类似的状子:“十六嫁,十七寡,翁无姑(婆婆)而不老,叔无妇而不小,不醮(出嫁)失节,再醮全节。”汪恸尘(1891年-1941年)的《苦榴花馆杂记》中讼师的名字叫董小山,状词又有变化:“翁年富而长鳏,叔齿轻而未娶,恐将来之失节,愿此日之从人。”由于曾衍东死时,后两位笔记作者都还没有出生,可以断定后两个版本是前者的翻版,词句也以曾氏所记疙瘩老娘的版本为佳。

疙瘩老娘代理的另一个案子涉及饥荒。有一年,长江北歉收,很多人从江南买米。江南人士怕造成米荒,因此拒绝卖米,结果江北来的米贩子纷纷告状,有人求助于疙瘩老娘,她开价3000两银子。状子递进官府之后,第二天就开始卖米了。状词中有一联:“列国纷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

如果说寡妇改嫁的状词主要表述事实,使官员不得不帮助三个成年人摆脱危险的处境,卖米案则着重于讲理,这是一个官府也不能不讲的道理:统一的中央政府下属的不同辖区显然有互助的责任,何况还只是要求公平买卖,而不是要求慈善捐赠。无论是摆事实,还是讲道理,疙瘩老娘都得心应手,她的状词让官员没有别的选择,只能答应自己客户的诉求——这也正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称职律师值得客户为其才智花钱的地方。

难怪曾氏在文末感叹:“是妇亦奇矣!”本来民间讼师就是非法的,何况还是女人。当过知县的曾氏既敬佩又困惑地猜测:人们称此女律师为“疙瘩老娘”,大概是因其“厉气(邪气)之结”。这是那个时代的精英常有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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