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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公民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22

2020年春节前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并迅速发展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也成了举国上下的公共话题。在这场防疫“战争”中,我们听到了质疑和指责,看到了恐惧和无助,体会到了悲情和苦难;同时,我们也听到了鼓舞和肯定,看到了勇气和热情,体会到了温暖和仁爱。这场突发事件,考验着国家和政府的治理能力,考验着社会的公德和操守,也考验着民众的理性和素养。

一、政府要依法防控疫情

我们知道,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是疫情防控的关键力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党和政府的重大任务。各级政府开展、推进防疫工作,责无旁贷。事实上,政府掌握着防控疫情的公共资源,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救援人员,紧急配送应急物资,主导各项防控工作。但是,面对突发疫情,地方政府很可能,也容易出现一些诸如防控不及时、不到位、不合法等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有的是疫情防控中的执法问题。2019年,国务院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有的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却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比如不及时、客观地通报疫情信息,还有的在信息公开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发布了确诊患者的轨迹信息,为的是帮助公众及时了解其行踪和活动区域,这样做有助于社区开展相应防控工作,也能缓解公众恐慌情绪,值得肯定。但有的地方却出现了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乃至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甚至身份证号码等,被公布在网上的情况。而无论是确诊患者还是疑似患者,其隐私都应受法律保护。

执法问题则表现为个别地方在开展防控工作时,存在“过激执法”,甚至“暴力执法”,与民众产生肢体冲突等情况。党中央强调依法防控,这些行为应该得到及时纠正。

二、人人有防控疫情的公民责任

上面讲到的一些问题,是政府应该做到的依法行政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不过,请大家想一想,是不是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所有负面问题,都应该由政府负责?自然不是。政府承担着疫情防控的积极职责,同时也承担着防控后果的消极责任。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该由政府承担。对此,该怎么理解呢?这便是公民责任要回答的问题。

1.公民责任体现为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政府主导的防疫工作中,还要有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不依靠群众是不行的。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应该动员公众,争取公众的理解和配合;而从公众的角度看,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位公民身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公民在从事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时,同样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公民的宪法义务,也是公民责任的一层含义。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蕴含着一种图景,那便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要践行法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要求;公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可以说,政府依法行政与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在这次疫情防控中,频频有公民违法的案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一切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但现实中,有人却故意隐瞒病情,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比如:有的发热病人在就诊时,隐瞒从武汉返乡的事实;有人曾密切接触武汉来访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且家中好几个人相继出现疑似症状,仍然不报告。这些便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不仅如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如果类似的隐瞒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嫌犯罪。据《安徽法制报》报道,公职人员王某某故意隐瞒大女儿武汉返乡史,在妻子和小女儿相继出现疑似感染症状后才上报有关情况,导致其所在的小区整体封闭,曾就诊的医院也被迫实施全封闭管理的严重后果。最终,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展开调查,安徽省检察院对该起涉疫刑事案件挂牌督办。

2.公民责任体现为尊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如果说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履行最低限度的道德,尊重社会公德则是公民行为的风向标。中华文化孕育出的传统美德, 是“ 人人汲取道德滋养的源头活水”。人人都应该传承这份沉淀在中华文化基因中的良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凝练表达,是主流价值集中体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是一份沉重的公民责任。

“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深刻地领会了这句话的含义。在疫情最严峻的时刻,全国人民居家隔离,是履行公民责任的最大行动。天津有一个小区的宣传口号是:我在家,我骄傲,我给国家口罩。这一风趣说法,实际上是在号召居民们履行公民责任的体现。面对疫情,我们还要内外兼修:一方面,我们需要保有健康理性的心态,比如在面对各种渠道的信息时,保持基本的判断力,对那些漏洞百出、不攻自破的“说法”,不接受、不传播;另一方面,我们要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对自己行为进行必要约束,这便是对社会的责任,而这份对社会的呵护终将反哺我们自己。遗憾的是,疫情防控中出现了一些“光怪陆离”的行径,成为一面镜子,照出社会上那些不负责任、不讲操守的面孔。有人图便捷,随意把生活垃圾丢弃在小区里,造成防疫安全隐患,还给环卫工人增加了工作负担。要知道,在全民居家隔离的日子里,环卫工人并没有停歇,清扫保洁、清运的工作从未因为疫情而停止。

3.公民责任体现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

公民责任具有很强的实践属性。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认为,只有作为自觉的一种连接性实践才能实现公民身份。实践将公民责任与社会公共事务连接起来,公民身体力行参与公共生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首先是一种价值选择,价值观引导我们的行为。如果我们认为一件事情有意义,值得投入精力和时间去做,我们便会克服困难去实施。志愿者精神便是最好的证明。有一位在北京就职的公务员,春节假期回湖北家乡探亲,被迫隔离在农村他可以选择居家隔离,用多种方式充实假期,但他却主动到村委会参加防疫工作,还承担起为400多名村民采购生活物资的工作。这样的事迹还有很多,这些看似普通的行为实则透着不平凡。

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还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这也是现代公民应有的素养。就公众参与突发事件的治理来说,具备一定的应对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好心办坏事”情况的发生。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中,从祖国的四面八方赶往汶川的志愿者,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给公众留下了深刻印象。但是,有的志愿者没能事先做好基本功课,到了灾区反而成为“被救助”的对象,就背离了救人初衷了。在这次防疫中,《新民周刊》报道了武汉快递小哥汪勇的事迹,令人感动。从志愿接送金银潭医院的医护人员回家开始,汪勇不仅组织了一支志愿者团队,帮助医护人员出行,还帮助医护人员解决吃饭、购买日用必需品等问题。在赞赏他的勇气之余,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汪勇对志愿服务的出色管理是他志愿工作成功的法宝。他要求志愿者必须一个人住,不能拖累家人,还对车辆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认真消毒,保证安全。对防疫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以及不凡的管理能力,成为汪勇志愿者团队开展志愿服务的坚强保障。

战胜疫情,政府要依法防疫,还要充分发挥动员能力,紧紧依托人民群众。同时,战胜疫情也要靠我们每一位公民发挥主动性,承担起公民责任,在积极参与的过程中,激发责任意识,锤炼责任品格,锻炼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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