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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与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0-08-03

在日常生活中,你或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打开过一次订购酒店的网页之后,就会一直收到订购酒店的广告短信;为了购物填写过一次电话号码,之后就会受到相同广告的“狂轰滥炸”,许多商家甚至诈骗分子都知道你的手机号码,甚至连你姓什么、做什么工作都非常了解……在我们这个时代,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透明”,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也就越来越大。据媒体报道,2017年3月,公安部开展打击整治黑客攻击破坏和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仅4个月的时间就侦破相关案件1800余起,查获各类被非法倒卖的公民个人信息高达500余亿条。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现象屡禁不止,这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安全岌岌可危,因此,完善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迫在眉睫。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隐私权保护实现的,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个人信息做出明确界定。我国《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仅是一条原则性的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及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权利。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其实,关于个人信息是否完全属于隐私的界定,学界尚未有定论。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产生个人浏览记录与商业公司收集个人消费信息等行为是否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在既有民法领域当中都未实现明确、有效的区分。对此,我国学者有这样几种观点: (1) 互为交叉,即隐私与个人信息有相互交叉部分。(2)互相重合,即隐私就是个人信息,两者概念一致。学者周汉华认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概念可以互换使用。(3)包含型,即二者存在着相互包含关系,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隐私的一部分。学者王利明、杨立新就持这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在隐私的范围之内。学者齐爱民认为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隐私。而且目前,我国已经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把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来进行保护,一来省时省力,二来又可以使整个法律体系保持完整和顺畅。其二,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个人信息应当包括隐私。我国学者韩迎春持这种观点,认为从目前个人信息权的发展来看,个人信息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泛,对个人信息进行专门保护已是大势所趋。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人格权,不属于隐私权范畴,应作为一种全新的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 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对个人信息权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该规定仍然遵循着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模式。但是,以个人的隐私是否被侵犯作为信息权益是否遭受侵害的判断标准,这使得很多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情况无法被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受限的情况下,难以兼顾部分新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加之存在诸多法律空白,无法确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能够被依法处理,是直接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

个人信息承载着公民的人身权益,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更是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及商业利益。当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了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制度予以完善,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立法层面上完成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设计,既要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主体,也要对因疏于管理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法律制约,明晰社会、企业、监管部门与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各自的法律责任。其次,还需完善行政监管机制,可以建立和健全网络个人信息的政府监管机制,给予个人信息网络流通更全面的监管;行业内应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并完善行业规范与技术规范,出台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准则,强化行业内对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视,避免企业或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一味依靠格式条款等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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