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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谚之中,有“法”可谈
发布时间:2020-07-22

谚语是广泛流传于民间的固定短语,能通过简单直白的语言,反映出深刻的道理,具有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特点。谚语多由劳动人民根据生产生活经验创造而来,内容涉及社会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等。那么,谚语与法律之间是否也存在着一些联系呢?本文就专门选取了几句民间谚语,谈一谈由谚语联想到的那些法律问题。

商品宣传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挂羊头,卖狗肉。”本义指“挂着羊头,却卖狗肉”,用来比喻以好的名义做幌子,实际上却干着名不副实、表里不一的事情。商家在宣传中称自己卖的是羊肉,而实际出售的却是狗肉,这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中确立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加大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顾名思义,说的是王婆为了将自家的瓜卖出去,不停地夸赞瓜的质量好。不仅是古代的王婆,现代的很多商家为了将商品卖出去,也会“自卖自夸”。其中,最常见的“自夸”方式就是通过广告进行宣传。宣传自家的商品,将商品的用途与优点告知消费者是一件无可非议的事,但宣传的内容中如果有夸大、作假的成分,就不可以了。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商家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

   “虎毒不食子。”这句谚语说的是老虎虽然凶猛,但也不会吃掉自己的孩子,比喻人皆有爱子之心。然而,现实的情况如何呢?被父母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并不鲜见。在这些悲剧发生后,我们应意识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的是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而家庭成员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又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我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丑不可外扬。”这句谚语的含义是家庭内部出现的不体面的事情不应向外人宣扬。 直到现在,很多人仍然认同这种观念,认为家庭内部的事情应当关起门来自己解决,向外人说了会遭到耻笑。不过,对于这种观念持反对态度的也大有人在,他们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些“不可理喻”,因为在家里面受到了委屈却无处倾诉,比“不扬家丑”更让人难以接受。这样的想法也无可厚非,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家丑”的内容常常会涉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而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隐私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所以,未经家人的同意,擅自将他们的隐私公开,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

君子行事不逾法

“君子动口不动手。”这句谚语是说,君子应以理服人,而不应使用武力令他人屈服。在生活中,与他人起争执、发生纠纷不可避免。但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定分止争。使用武力“以暴制暴”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令矛盾激化升级,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此地无银三百两。”在这个故事中,张三为了防止别人挖走自己的银子,在埋银处留下了“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字条,而隔壁王二偷走银子后怕暴露,又在偷银处贴了一张“隔壁王二不曾偷”的字条。因此,后人用“此地无银三百两”来比喻人做事愚蠢,暴露了本来想隐瞒的事情。让我们先把二人的愚蠢行为抛开,单说王二偷盗张三银子一事。王二明知道银子是张三所有,却偷偷将银子挖出来占为己有,这属于盗窃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三百两银子的数额较大,王二可能构成盗窃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的民间谚语非常多,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能选取几句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如果你感兴趣且善于发散思维的话,不妨在生活中多加注意,相信你也会发现更多谚语和法律之间的有趣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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