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光临!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普法课堂
从“受害人”到“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9-11-01

【民警简介】民警大徐,2002年入警,东关派出所现行队队长。十年特警生涯,练就过硬本领,五年基层历练,处理各种警情,打击现行犯罪,铲除罪恶,守护正义。从警十几年,先后荣立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两次,被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济南市劳动模范”。

夏日夜晚,警情高发。今天是民警大徐值班,天气闷热,他泡了壶好茶,原想来个“忙里偷闲”,岂料警情不断,眨眼就忙到了天黑,弄得他口干舌燥,汗流浃背。大徐刚坐下喝了口茶,值班电话又响了。

原来是报警平台转来警情:一名男子报警称与前女友发生了经济纠纷,目前被前女友“困住”无法脱身,需要民警帮助。根据接警信息,大徐打电话进行核实。接电话的确实是位男性,他对大徐说:“警察同志,你们快来帮帮我,她不让我走,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挂断电话,大徐想,估计是青年男女因为感情问题引起的纠纷,不是什么大案件,到场调解一下就解决了。他颇有自信地盘算着,和同事出了门。

几分钟后,大徐和同事赶到现场,见到了报警人和他的前女友。大徐问女方他们二人是什么关系,女方回答:“算是情侣关系吧。”怎么还“算是情侣”呢?两个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纠纷呢?

“那是以前……”报警人补充道。

“以前?你找我借钱的时候怎么不说以前?你今天借钱给工人发工资,明天借钱周转生意,眼看把我的积蓄都借光了,却要和我分手,也太没良心了!”女方生气地说。

“我也没说不还钱啊……我就是现在手头紧,等周转过来了就还给你。但是你也不能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啊!”

“我不到你家堵着你,你就和我‘玩失踪’!那些钱是我这几年工作的积蓄,你快还我!”

看来,案件比较简单,报警人承认借钱,也没说不还钱,从表面看只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可就在大徐准备劝女方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应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时候,女方向大徐出示了一张报警人身份证的照片,这看似寻常的行为,却让大徐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经过信息核实,照片中的身份证竟然是伪造的。

既然二人是情侣关系,为什么报警人还要用伪造的身份证来骗女方呢?他到底是什么人呢?这里面一定有猫腻,大徐断定这绝不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随后,大徐和同事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深入调查。

在派出所里,大徐他们向女方进一步了解到:原来,一年前,报警人通过微信的“摇一摇”功能,搜索到了女方,并加其为好友,经过几个月的了解,两个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但和其他恋人不同的是,报警人不仅伪造了身份证,还向女方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谎称自己开了一家公司,骗取她的信任。

“你说会还钱,可为什么一开始告诉她的就是假的身份信息呢?”面对大徐的询问,报警人始终一言不发。

以为不开口,警察便拿他没办法了吗?报警人可是打错了如意算盘。从目前的调查判断,报警人撒了谎,还自作聪明地恶人先告状,并且很有可能涉嫌诈骗。大徐和同事在对报警人的手机进行证据搜查时,意外地发现报警人竟然还有一名“前女友”。在和这名女子取得联系后,女子表示报警人和自己交往时用的也是那个假身份信息,同样也向自己借了很多钱。

当大徐把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摆到报警人面前时,原本还理直气壮的报警人终于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耷拉着脑袋,承认了自己用假身份同时和两名女子交往并多次骗取她们钱财的犯罪事实。

从“受害人”到“嫌疑人”,报警人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事件解决后,大徐提醒受骗的女子:虚拟网络中,交友应谨慎。这句忠告,也送给每一个人。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网络,但它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潜藏着风险,我们要时刻擦亮双眼,提高警惕,才能远离危险,免受诈骗。

小贴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江阴市关工委版权所有 江阴市关工委主办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ICP备05002806号